李华进抢劫案
时间:2023-06-11 13:20:14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南法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华进,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身份证号码511023198308186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天林镇沙磨村6组。2007年9月2日因涉嫌抢劫被抓获,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2008)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进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易化方式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李华进伙同刘小念(已判处)共谋后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旧车市场附近伺机抢劫。当被害人黄显琴路经此处,李华进从黄身后将其抱住摔倒在地,用手按住黄的双手,脚抵住黄的头部,刘小念遂强行抢走黄装有现金400元等物的手提包一个。逃跑中,刘小念被人赃俱获。

2007年9月2日,被告人李华进在浙江被捉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黄显琴被两名男子暴力强行劫走其装有400元现金等物手提包一个的陈述,与被告人李华进及同案人刘小念供述的抢劫时间、地点、实施手段、参与人数及各自实施的具体行为、所劫财物等基本事实相吻合。并有证人白容文、贺明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收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佐证。经当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确认。论其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本案系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作案中,二被告人参与共谋、寻找作案对象、直接实施相对行为,密切配合,均行为积极,故不宜分主从。

审理中,被告人李华进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所抢劫财物已经追回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华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俐莎

人民陪审员王公惠

人民陪审员李英昭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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