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购货渠道及产品销售者的忽视。正规的购货渠道和符合相关资质的产品销售者是高质量产品的有效保障,但身在在农村的农民由于维权意识不强,知识匮乏,对于日常生活和生产所需要的用品,部分农村群众常常注重产品价钱而忽视其是否出自正规的购货渠道,往往出于方便和贪便宜的心理,从无证商贩手中购买一些“三无”产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这就留下了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因购买的产品遭受损失后,很难找到销售方2、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消费者本人应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维护者。然而,由于受教育程度、消费信息和经济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农村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薄弱,很多农民对所购商品的优劣、真假分辨不清,也不知道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种子法》、《产品质量法》等与其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亦缺乏消费证据意识,没有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消费凭证,增加维权难度3、对涉诉产品质量鉴定程序的抗拒。对于有明确的质量保障期限或者依据社会常识即能够判断出是否存在问题的产品,农村群众进行维权比较容易。但是,也有部分产品,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非仅凭外观就能够判断,此时,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实践中发现,部分农村群众对此缺乏认识,固执的认为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只看外表就能够做出判断,从而拒绝做相关鉴定,给法院的审判造成了难度,也给其维权设置了障碍。
农产品专票可以加计抵扣吗
农产品专票可以加计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等于买价乘以扣除率因此,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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