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见死不救是否会开除党籍
时间:2023-05-03 20:50:51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见死不救,看是谁见死不救,如果是过路人,或者两个不相干的人,不属于犯法。因为没有法律特定义务。

2.但负有特定义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及法律授权的人员不但违法甚至犯罪!

如警察,党员,夫妻关系的,有抚养扶助关系的父母和子女这个是要区分开来的。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能救而不救”,主要应当把握在当时具体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具备施救的能力或条件,结合实际做出综合判断。

以不会游泳的党员遇到落水群众为例,如果该党员在现场采取了报警、组织他人施救或者其他措施帮助救人的,即便没有入水搭救,也应予以肯定,不存在违纪问题;如果该党员有条件提供必要帮助而没有提供,既不呼救,也不用随身携带的电话报警,甚至在他人请求帮助的情况下仍置之不理、扬长而去的,党组织应当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就应依照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没有直接对此种行为入罪。

只有对具有法定义务或者其先前行为构成了这种义务的人,根据其行为的特征可能会认定为某种犯罪,如渎职罪等。

明确规定开出党籍的情形。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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