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司法机关之间直接受理案件和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的划分。管辖因诉讼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只需解决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即审判管辖。根据审级和地域的不同,审判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专门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专门管辖。
刑事诉讼案件因实行公诉制度,大多数案件必须经国家专门机关侦查,提起公诉,所以除了要解决审判管辖外,还要解决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之间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问题,即职能管辖,又称作立案管辖。明确、合理地确定司法机关之间的各自管辖的范围,可以保证其各司其职,避免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相互推诿,拖延诉讼的现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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