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捡手机要600不成大哭,捡到遗失物要返还吗
时间:2023-05-07 02:20:11 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8月28日,四川成都,大妈捡到手机后向失主索要600块钱,失主表示自己是个学生没有那么多钱,可以给她100块钱,大妈不满意和失主起了冲突。报警后,警察表示失主是否愿意给钱是人家的事情。最终,没有拿到一分钱的大妈蹲在路边伤心大哭。

捡到遗失物要返还吗?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如果能找到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如果不能找到权利人的,应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由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发布招领公告。所以说捡到别人的东西本来就应该归还别人,而不能以此为由向对方索要报酬。

当然如果说对方发布了悬赏广告的话,则可以按照对方发布的悬赏广告向其索要报酬;或者因为给对方保管遗失物产生费用了,也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对于这个手机大妈本身就应该返还给失主,而且不可以索要任何报酬。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对于拾得遗失物能要报酬吗

悬赏人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发布了悬赏信息,并有支付报酬之意思,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内容就可以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如果失主张贴的寻物启事没有承诺支付报酬,仅写着“若有好心人捡到,请联系我归还”。这个时候,因为失主并没有做出“悬赏金”的承诺,拾得遗失物并归还者并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失主支付管理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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