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能免于起诉。
行为人的妨害公务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免于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在妨害正常的公务活动、侵害有关公务员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产生的后果及社会影响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妨害公务行为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危害后果轻微的,可在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的基准刑。妨害公务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或者致执行公务的人员一人轻伤,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刑罚量一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刑罚量六个月。
3、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3)在公安人员鸣枪枪警告后仍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的;
(4)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造成其他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6)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刑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规范,引起冲突产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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