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时间:2023-05-29 16:25:05 3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鉴于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自治区(不包括新疆建设兵团,下同)级统筹,因此,对具有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不含按《暂行办法在我区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在自治区流动就业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全部个人账户记录,不转移基金。且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不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政策和经办规程、时限进行办理。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服务于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大局,对经自治区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转入我区的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高技能人才,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可不受年龄的限制。

3、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我区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以其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待遇领取地。其中,户籍和待遇领取地同在我区但不在同一地的,经本人申请,保险关系可以转入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户籍地领取待遇。

4、已参加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就业的,在国家未作出具体规定前,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基金随同转移。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不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其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出时,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为其补建个人账户。补建个人账户的建账时间为1996年10月1日(1996年10月1日以后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其应参保缴费时间为个人账户建账时间)。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个人账户建账时间不变。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流动就业与其他省区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也可比照本条规定与对方省区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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