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和印章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名誉或因妨碍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等。
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对象要件,本罪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或者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者印章,本罪是选择性犯罪,犯罪行为有两种,犯罪对象有三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方式,就侵犯了一以上的犯罪对象,即构成本罪,在确定具体罪名时,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行为和犯罪对象来确定;
3、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仍决定盗窃或者抢夺,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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