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约定特别的生效条件或期限。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以减少纠纷,方便消费者理赔。
原《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不是特别明确,实践中时常发生缴纳保费、签发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之间关系的争议和纠纷。新法专门对此作了修订完善,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是否缴纳保费与合同成立与否没有必然关系,签发交付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而非保险合同成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
新法还补充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约定特别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保费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或部分生效的前提条件,该约定亦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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