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一起拥有的产业规模作出了规则,即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拥有:
(1)薪酬、奖金,指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或两边的薪酬、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方针性收入、补助;
(2)出产、运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边从事出产、运营的收益;
(3)常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边具有的常识产权的收益;
(4)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是指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或两边因承继遗产和承受赠与所得的产业。关于承继遗产的所得,指的是产业权力的获得,而不是对产业的实践占有。即便婚姻联系停止前并未实践占有,但只需承继产生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所承继的产业也是夫妻同有资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
(5)其他应当归一起拥有的产业。
一、离婚时共有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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