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嘴山专利权质押登记条件是什么
1.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当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4.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二、石嘴山专利权质押登记受理依据
【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第十四条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规章】《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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