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2、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3、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例如,在房地产经营业务中,购房者在购房时,大都到各处询价比较,当一个购买者到甲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探知房子每平方米售价后,又来到乙房地产公司探询,乙公司的售房员得知此情况后,竟对该顾客谎称,甲公司的房子质量差,而且信誉不好,如果购买甲公司的房子肯定会有风险。类似这种为了竞争目的,编造、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
4、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例如,1992年某省洗涤剂厂在其所出售的洗衣粉产品包装说明上写道:“普通洗衣粉、肥皂均含磷、含铝,会诱发人体患老年痴呆症、组织学骨软化、非缺铁性贫血和助长肺病的发生等多种疾病”,并告诫人们以后再不要去买洗衣粉、洗洁净、洗头膏、香皂、肥皂等洗涤用品,还声称其生产的无磷、无毒洗衣粉无上述缺点,可放心使用。
5、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例如,在前些年的“郑州商战”中,某国有大型商场不断向郑州及外地新闻单位和名优产品厂家写信,声称郑州某商业单位如何如何不讲商业道德,希望这些单位或厂家不要再与该商业单位发生业务往来。这种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又如,某日用化学品厂在电视台发布一则广告,用对比的手法宣称:用其他各种洗衣粉或洗涤剂30分钟也洗不掉的污斑,用了该厂生产的洗洁剂仅5分钟就洗干净了。而事实并非如此。这属于片面夸大并歪曲事实的比较性广告,其行为已构成了对他人的洗涤产品商誉的侵害。
商业诋毁行为是一种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给竞争对手的名誉造成损害,而且会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它不但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欺骗了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最终必然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诋毁与其他权利行为的界限
对商业诋毁进行规制,是为了避免商业主体通过不恰当的言论打击对手,进而谋取不正当的竞争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但如果规制过窄又可能损及言论自由,甚至妨碍正当的市场活动。
此外,在内容真实的前提下,应当确认同业监督的价值。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同业监督作出解释,但学界普遍认为检举与监督事实的真实性是首要考虑因素。也就是说,商业言论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如果内容虚假,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应当认定为商业诋毁。同时,检举人与同业者还要注意权利行使方式:向政府行政机关正常举报不会构成商业诋毁,遇到问题应该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而不是随意在社会上散布。
域外规制商业诋毁的做法
一、德国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禁止行为人通过诋毁和诽谤的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在规定诋毁商誉行为构成要素上,德国法有4个方面的特点。
1.行为主体
不限于经营者,拓展到实施商誉损害行为、造成损害的任何人。
2.行为方式
只要求行为人进行恶意主张或传播,不要求虚假事实,也不要求实施捏造和散布行为。
3.行为对象
规定为他人的营利业务,企业主或领导人本人,他人的商品或者工业给付。
4.法律责任
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日本
1.民事责任
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是一部民事特别法,对实施商业诋毁的民事主要责任作了细致规定。故意或过失实施商业诋毁行为,造成其他经营者在营业上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害,并在赔偿损害的同时采取恢复被害人信用的必要措施。
2.行政责任
以民事手段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适应反不正当竞争需要时,应当加强行政手段。日本《不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规定了商业诋毁行为的行政责任。
三、英国
英国的商誉权保护制度主要是通过判例建立起来的。在1901年的国内税收专员诉穆勒一案中,法院将商誉称之为形成习惯的吸引人的力量,抑或企业的良好名声、声誉和往来关系带来的惠益和优势。英国通过多年的判例形成了独特的商誉保护规定,不仅允许就诋毁竞争对手及其商品、营业、服务的行为提起诉讼,对诋毁营业场所的行为同样可以起诉。
英国侵权法上的诋毁行为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毁损名誉或者诽谤,主要针对原告;第二种是即损害性欺骗,针对的主要是原告的商品或服务。划分不同类型的诋毁行为,并按照两种不同情形起诉,一方面可以更加专业地处理诋毁纠纷,另一方面可以按照不同诋毁情形发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
四、美国
有美国联邦商标法之称的《兰哈姆法》对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诋毁行为作出了系统规定。根据《兰哈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他人的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人,应当承担责任。
美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上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予以制止。联邦贸易委员会主要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方式进行处理,前者涉及行政责任,后者涉及民事责任。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规定了散布损害性虚假陈述的2个要件:行为人明知有重大过失、陈述足以损害他人或社会上所承认其相当于利益的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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