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下列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对于哪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进行调解
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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