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应当指定什么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八条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怎么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务单位或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问题,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犯罪记录的封存效力均存在不同理解。以封存的犯罪记录能否作为累犯或者再犯的认定条件为例,部分司法机关认为犯罪记录的封存并不否定犯罪前科的存在,可以根据封存的犯罪记录认定累犯或再犯;部分司法机关认为封存的犯罪记录不能再次评价,即使再次犯罪也不成立累犯或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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