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长沙市城区的落户手续
(一)购房落户
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核发的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购房票据、长沙市公安局印制的《迁入户口情况调查表、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直系亲属要求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二)投资兴业落户
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纳税票据、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直系亲属要求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迁入人要求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用工单位《雇聘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要求落户现租住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落户亲友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亲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招聘录用落户
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录用登记表”、中专(含中职)、中技学历(含)以上文凭、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缴纳3年以上养老保险帐户查询单、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迁入人要求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雇聘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要求落户现租住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落户亲友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亲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获荣誉称号落户
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市级(含)以上荣誉称号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办理。
迁入人要求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用工单位《雇聘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要求落户现租住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落户亲友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亲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人才引进落户
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证明、高级(含)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市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办理。
(六)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投靠人居民户口簿、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由派出所、单位或社区出具)办理。
(七)回国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要求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恢复户口的,凭本人合法有效护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认定身份并出具“恢复户口通知”办理;迁入人要求到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落户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国家统一分配证明或市人事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入国(境)定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
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合法有效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同胞台胞证)、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或《定居证办理。
公民出生、死亡等类型户口按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有关政策办理。
二、关于长沙市农村的落户手续
(一)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落户
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毕业证(肄业生凭学校处理文件)、长沙市教育局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技工学校学生凭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落户地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意见办理。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子女出生证、要求迁入地乡镇、村、组同意迁入证明意见办理。
(三)夫妻投靠落户
所需材料凭证:夫妻一方系我市农业户口,另一方系农业户口,要求迁入我市落农业户口的,凭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意见办理;另一方系非农业户口的,还需提供非农业户口一方在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意见、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及未成年子女无住房证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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