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享有哪些权利?
时间:2023-02-19 17:01:29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具有下列权利:向互负债务的债权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以及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等权利。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2.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3.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民法时效经过抗辩权有什么规定

抗辩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给予当事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三、民法中抗辩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抗辩权针对的内容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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