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法律依据是什么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第一款: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二、河池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办理条件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三、河池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办理材料
1.易地安置审批表
2.结婚证、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
3.退出现役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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