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督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机构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必须履行。
当事人申请仲裁如何缴纳仲裁费?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仲裁申请人预交,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实际开支,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交。处理结案后、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根据实际支出确定。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申诉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争议经调解解决的,仲裁费由双方协商解决。此外,对于职工当事人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决定可以减、缓、免交仲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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