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后,双方当事人都未撤回离婚申请,并且愿意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就不存在任何的限制,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期满后未撤回离婚申请,并且愿意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就不存在限制,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放离婚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有一方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并且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去申请发放离婚证的,就存在限制,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只能选择其他的方法进行离婚。
一、离婚冷静期的定义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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