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时间:2023-06-06 03:20:18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交易双方往往缺乏了解和信任,因而给达成交易和履行合同造成一定障碍。为解决这些问题,就出现了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具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人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从而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一、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函(LetterofGarantee,简称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在保函项下,按索偿条件分,通常可分为两种:

(1)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L/G)

有条件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人才予付款。可见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附属的付款责任。

(2)见索即付保函(DemandGarantees)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规定:见索即付保函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在提交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如:工艺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书、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定书)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承诺文件。据此,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保函又称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L/G)。

银行保函(BankersLetterofGarantee)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所以,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与其可能依据的合约或投标条件分属不同的交易,由此可见,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与基础合同相脱离的独立性担保文件,受益人的权利与担保人的义务完全以保函所载内容为准,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受益人只要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担保人就必须付款。所有保函均为不可撤销的文件。保函必须是书面的,书面包括有效的电讯信息或加密押的EDI信息。

有关银行保函的国际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简称《UDG458》。

(二)银行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在实际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很广,它不仅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且广泛适用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例如,在国际工程承包、招标与投标以及借贷业务中均有使用。银行保证书按其用途可分为投标保证书、履约保证书和还款保证书。

1、投标保证书(TenderGarantee)

投标保证书是保证人向受益人(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投标保证书主要担保投标人在开标前不撤销投标和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要保证签约和交付履约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2.履约保证书(PerformanceGarantee)

履约保证书是指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3.还款保证书(RepaymentGarantee)

还款保证书是指保证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证书。保证书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如不将受益人预付或支付的款项退还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除上述几种保函外,还可以根据其他功能和应用的不同,分为其他种类,如补偿贸易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借款保函、贸易项下的延期付款保函等等。

(三)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异同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有相同之处,但又有所不同。相同之处是:银行保函和信用证均属银行信用,银行的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都规定有金额限制;皆有有效期限和保付条款等。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不同主要是:

1、适用范围不同。信用证主要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银行保函的用途较为广泛,除用于货物贸易,还可用于工程承包、投标与招标、借贷与融资等业务。

2.对单据的要求不同。在信用证方式下与信用证相符的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主要依据;在银行保函方式下单据则不是付款的依据,而是凭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承担付款。

二、备用信用证(StandbyLetterofCredit)

(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是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谓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如果开证申请人按期履行合同的义务,受益人就无需要求开证行在备用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或赔款。这是所以称作备用(standby)的由来。

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技术贸易、补偿贸易的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也有用于带有融资性质的还款保证。近年来,有些国家已开始把备用信用证用于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支付。

有关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UCP500》和国际商会对备用信用证制定的《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简称《ISP98》。

(二)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国际商会《UCP500》将备用信用证包括在跟单信用证范畴内,可见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有相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所承担的付款义务都是第一性的;均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凭证或单据付款;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都是在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基础上开立的,但是,一旦开立就与这些合随无关,成为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独立的义务。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之处主要是:(1)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备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

(2)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b例如,在投标业务中,可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借款、垫款中,可保证借款人到期还款;在赊销交易中,可保证赊购人到期付款等。

(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银行即保证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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