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可能会被判实刑。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事处罚。取保候审适用保证金或保证人的形式,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须承担自由刑。当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涉嫌重新犯罪的被立案侦查的,根据新犯的罪名接受刑事责任。并且对于故意犯罪的,要没收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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