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电子居住证需满足的条件
a)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省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电子居住证。
b)暂住登记满半年,是指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即8.39信息系统暂住登记录入时间满半年以上)。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不同地址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的,暂住时间连续计算;暂住地址跨市、县变更的,暂住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
c)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d)合法稳定收入,是指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e)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的学籍并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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