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
(2)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3)公司可催告返还出资,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一、公司能剥夺股东资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未依照章程依法缴纳出资责任是什么
股东未依照章程依法缴纳出资责任是: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
5、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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