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法人登记对抗的效力规定
民法典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依法之“法”,并不限于法律,也包括有关法人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典型者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我国对法人的成立多采取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登记成立。公司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可见,一般的公司均以准则主义为原则,以许可主义为例外。成立公司这一组织,通过私人主体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启动,通过行政登记而公示,最终私法自治通过公法保障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对法人是怎么规定的
法人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上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团体法律人格的赋予,是民法理论最富想象力和技术性的创造。当代社会,法人不仅是民法上的主体,也是社会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教育以及文化传承等众多的公共事业发展和维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是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典根据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共四十五个条文,包含四节内容。
三、怎么看一个组织是不是法人
(1)团体人格化功能。
某团体符合法人成立条件,经登记或批准之后,即取得法人资格,同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团体以法律人格,使团体的人格与成员的人格独立开来,从而使这些团体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2)体系统领功能。
法人的定义,是对所有法人抽象的总结,此定义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法人。不仅在民法典,整个私法主体体系中,凡在其他单行法中所涉法人的类型,如保险法中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法中的商业银行,其法人类型的具体构造,也应符合本条规定的定义。
(3)当事人能力之基础规定功能。
法人具有当事人能力,一方面法人有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可以依据独立之意思从事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获得民事权利能力,也就相应地获得当事人能力。另一方面,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对其当事人能力范围构成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被限于财产法上的关系,而不及于身份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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