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将质押贷款登记为自有人民币普通股(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综合性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和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不能办理质押贷款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综合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和其他法人将其持有的人民币普通股质押,债权人也接受质押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为其办理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其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的结果,从小的角度看,不利于物尽其用,也背离了同股同权的法律要求;从大的角度看,阻碍了经济发展和市场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持有人身份如何,无论质押登记的目的是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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