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和书面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提交到税务登记窗口:
1、企业注销的有关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缴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缴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原件。
(二)受理
纳税人必须先办理收缴证件、清缴发票、结清税款、有关资格注销等事项,税务登记窗口检查是否符合注销登记受理条件,符合条件方予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不符合的,税务登记窗口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符事项。
按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核准
已受理注销申请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清算并结清涉税事项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核准注销登记及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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