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第一案”财政部喊冤
时间:2023-06-07 21:15:08 4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历时两年诉讼才尘埃初定的政府采购第一案,近日再起波澜。败诉方财政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历时两年诉讼才尘埃初定的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现代沃尔公司)诉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不作为一案再起波澜。6月7日,因败诉方财政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财政部提出三点上诉意见,认为此案中发改委才是负有主管监督职责的部门,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财政部并称每年数千亿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本案未当庭宣判。

认定事实错误?

财政部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一,现代沃尔公司投诉的项目,是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对此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下称《意见》)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明确规定,应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非如一审判决认定的属于财政部的监督管理权限范围。

其二,基于上述《意见》和《办法》,财政部在接到现代沃尔公司投诉后,经过联席会议研究将投诉材料转给发改委处理,属于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财政部也将投诉移交结果转告了现代沃尔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所以,财政部对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积极处理,并非如一审判决认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

对此,现代沃尔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反驳称,财政部援引的相关部门规定显然不能与《政府采购法》进行抗辩。至于财政部称其将原告的投诉转交发改委处理,且已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的答辩理由,谷辽海认为,财政部并没有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适用法律错误?

财政部还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规定及《招标投标法》、《意见》和《办法》。根据上述条款,以及《招标投标法》、《意见》和《办法》,财政部将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转给国家发改委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现代沃尔公司的代理律师谷辽海则反驳称,首先,财政部在原审法院举证期限和法庭调查中,并没有向原审法院举证证明,本案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其次,财政部提供的规范性文件颁布时间均在《政府采购法》之前,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自然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第三,财政部今年1月出台的3份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证明了财政部就是国家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

部委权力之争?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案件其实并不复杂。《政府采购法》对于谁是政府采购的监管主体已有明确规定。之所以纠缠至今没有结果,是因为此案触及了如何划分政府部门权力的难题。一位曾经参与《政府采购法》起草的专家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据这位专家介绍,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一直处于群雄割据的状态,政府有关部门既是采购人又是监督人,担当双重角色,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约束和限制。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法律第一次统一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那就是各级财政部门。

可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各部门仍然争相颁布各自的部门规章,争夺属于本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从而形成了部门争权的现象。而部门争权又形成了监督主体重叠,无法有效监管的恶果。这位专家说,比如现在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是由发改委负责的,但很多时候,发改委又是这些项目的采购人,最后,还要担当采购项目的监管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怎么可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因此,对于财政部与发改委的分工模式被一审判决所否定,谷辽海律师认为是件好事:一审判决是司法实践第一次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地划清了部委之间的权力之争,第一次从法院判决中,明确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统一的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案件回放]

政府采购第一案

2003年非典之后,国家决定采购114亿元医疗救治项目,对我国薄弱的公共卫生救治体系进行规划和建设。

采购人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分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先后开标合计586台的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中,现代沃尔公司在两次投标报价中均为最低,却都落标。

该公司认为招标过程存在暗箱操作,先向采购人、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未果。后又向财政部提出投诉,但财政部在法定30天时间内未能作出处理决定,也没有给予答复,从而引发行政诉讼。

此案同时涉及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国家部委,采购项目总额又高达114亿元,其诉讼当事人的级别和规格之高,标的额之大,在我国行政诉讼史上属于空前,因此被称作政府采购第一案。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财政部被认为行政不作为,一审败诉。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法律打架不是免责牌

虽然财政部败诉,但是财政部甚至原告律师也认为财政部很冤枉,原因是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健全,前后出台的两部并行的法律在打架,以至于让财政部背上黑锅。政府采购两次价高者得,中标公司为同一公司且资质存在疑问,作为管钱的财政部是不是有责任将资金去向给公众一个说明?在流标公司提出质疑的情况下,还不作为,还有什么理由对败诉耿耿于怀呢?

对财政部公民很有意见,一是财政收入中有乱收费现象;二是财政支出中有乱花钱现象,每年数亿元的公款吃喝、公款出国旅游、面子工程支出,财政部门为什么就同意报批下账了呢?

李金华自称是看门狗,实在是有些事后诸葛亮的意思,审计毕竟无法前移。而财政部则不同,要支出就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且理由必须充分,否则能轻易把钱拨出去吗?同时,还要监督保障把钱用到项目上去。然而,近年来屡屡发生纳税人的钱被用于腐败的案例,诸如财政扶贫款被建了豪华办公楼,财政扶贫款在银行睡大觉,谁能说财政部门没有责任?流标公司向财政部提出质疑,本是尽公民责任,政府采购两次为同一公司价高者得,如果真有问题,那1000万余元的差价就可能存在腐败,财政部怎么能无动于衷呢?

我们承认《政府采购法》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有打架的地方,但是法律打架绝不是财政部的免责牌。单从管钱的责任看,财政部就有保护纳税人的钱不被乱用甚至腐败的权力,况且《政府采购法》还规定财政部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对于投诉事项应在30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流标公司投诉,财政部不作为显然是违法的,还有什么冤枉的?财政部称:一审判决打破了我们长期的工作模式,将对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影响。确实,财政部败诉有着积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财政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责任意识,二是敦促全国人大尽快解决法律打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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