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起刑标准的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八十四条: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指导意见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06]297号: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因此,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原则上,五年以上有期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数额400000元,量刑起点为五年,每增加100000元至2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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