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8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2008)民民民三(民)储字第383号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胡庆平路479号一楼登记的闵行分公司,上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汝郎,上海普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上海市户口,现在住在Hon的#02房间。p>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03室
原告上海#公司闵行分公司与被告蔡#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于2008年2月22日被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李红法官通过简易程序单独审理该案。该案于2008年3月17日公开审理。原告委托其代理人陈如郎、陈如波和被告代理人李到庭。本案的审理已经结束
原告上海公司闵行分公司投诉,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5月15日签署了动员合同。根据合同,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胡庆平路479号上海##商业广场二楼c237号展位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07年5月28日至2009年8月29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不得随意停业或关门;如果被告连续或累计15天不营业,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被告租用的展位,租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将租赁展位交付给被告。但被告违反合同,未开业,导致展位闲置,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作出法律裁定:一、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承包经营合同;2、被告归还原告租用的c237街市经营摊位;3、被告已支付合同金额58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为了证实索赔,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与外人上海贸易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副本一份。一份产权证书,证明争议房屋的所有人是上海贸易家具装饰商业大厦
3。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海贸易家具装饰商业大厦更名为上海贸易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复印件。原告和被告签署的##国际商业广场动员合同副本一份
5。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一封通知信,证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操作,但被告不予理睬###商业广场开业的相关网站信息、公告文件和新闻报道,以证明###商业广场于2008年9月3日开业
7。租户的相关信息证明##商业广场的开放率已达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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