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企业常见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在中小企业融资类型中,最为常见也最为典型的融资方式是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融资。而企业在进行这两类融资时,可能会引发一些刑事法律风险。
1、民间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间融资可能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其最主要的风险在于,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民间融资沦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有两种:其一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先,我们来分析中小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容易触发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个概念中,我们不难确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需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方法及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这几项构成要件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会引发集资诈骗罪。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无下列行为: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8)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9)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等等。
2、而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
其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既包括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也包括虽经批准,但经撤销后仍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才会引发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一旦企业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将以集资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可能被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企业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企业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会被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向金融机构贷款仍然是当前我国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企业信用低、财务管理混乱、固定资产少、经营活动不透明、财务信息不公开等问题,这些恰好与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反差,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审查监督时成本明显增加,由此导致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降低。为了减小自身的风险,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往往设置了更为严苛的标准和程序,以致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大大增加。中小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不择手段,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由此而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可能会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出于非经营目的,如获得贷款后用于炒股、投资等方式牟取利益,采用提供或者使用虚假交易项目、证明文件、物权证明等市场交易事实或者虽然不是虚假事实,但对金融机构隐瞒贷款等使用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会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事法律风险。这里的“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如果企业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将被判处罚金,而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旦损失达到了上述标准的五倍,构成特别重大损失,除了企业被判处罚金以外,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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