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聋哑人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聋哑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过程有发生以下这些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反之,如果聋哑人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或翻译的第三人,并没有存在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的,那么这个合同就是聋哑人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订立的原则
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
1公平的原则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主要强调了三点:
(1)强调了签约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顾。不允许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也不允许以小讹大、以穷吃富。
(2)强调了签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充分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凡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违反对方真实意愿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强调了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坚持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调拨,一般来说它应是有偿的。
因此,订立合同,必须将公平、公正贯穿始终。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将公平作为出发点,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
2诚实信用的原则
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国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开展的“重合同守信誉”活动,就是为了促进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度,进而促进企业依法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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