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要求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要求有:
《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具有以下义务:
1.拾得人的返还义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2.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
《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拾得人的保管义务
《民法典》第3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4.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如何认定遗失物
遗失物的认定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占有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2.必须是无人占有的动产;
3.必须是拾得人拾得的动产;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它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归属。
三、民法典规定的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程序
1.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之处理程序如下:
(1)拾得遗失物者,应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应为招领之揭示,或报告警署或自治机关,报告时,应将其物一并交存。、
(2)拾得物经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当期间认领者,拾得人应报告警署或自治机关,并将其物交存。
(3)遗失物拾得後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於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後,应将其物返还之。
(4)遗失物拾得後六个月内所有人未认领者,警署或自治机关应将其物或其拍卖所得之价金,交与拾得人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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