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责任承担的规定如下:
(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2)、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
一、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等理由拒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二、担保人需要注意什么
1、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尽量减小责任。
2、让债务人多找几个担保人,分担责任。
3、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不承担连带保证。
4、约定较短的保证期间。
5、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同时用物作抵押,担保人应尽力让债务人用物同时作抵押。
6、要求债务人以实物或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一旦承担了保证责任,也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自己的损失。
7、及时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8、注意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外主张权利,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9、承担保证责任后,及时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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