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许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是特定的。在现实生活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不仅会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本身,还会引起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很多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坏。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煤气和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煤气主要是指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性煤气。煤气设备主要包括供气系统的煤气发生装置、煤气净化装置、煤气输送设备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包括更广泛的内容,包括燃气设备以外的易燃易爆设备,如化学工业、石油井、油库、油箱、石油运输管、气室、制造或贮藏各种炸药的设备等。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易燃易爆设备,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另外,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煤气和其他易燃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煤气和其他易燃设备。也就是说,过失损坏的气体和其他易燃设备如库存、废弃、生产中或修理中的气体和其他易燃设备不成立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便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受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里产生严重后果的是,人受重伤,死亡,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公共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损害。这种严重后果,通常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对行为不谨慎所致。直接管理,操作易燃易爆设备的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地发生重大事故,上述设备破坏,受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既非出于故意,也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如果是直接管理、操作易燃易爆设备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设备破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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