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对外债务由谁承担的具体情况分为: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问题
第一:离婚的夫妇对外共同承担一定的债务,并且为了这个债务的分配而产生纠纷,那么在这个债务纠纷的法律文书生效之前,这对夫妻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这种情况下:
1.是不管这对夫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还是通过我国的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程序而产生的离婚生效的法律文书,其中对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处置问题,也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内共同的财产分割的具体协议,对这对夫妻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在离婚后,这对夫妻也不能以离婚为理由而逃避对他们之前共同债务的一个清偿责任。
2.如果说我国的人民法院对离婚的这对夫妻双方所判处的离婚协议里,已经明确的规定了这对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的话,那么我们的债权人是有权向这对就夫妻所应该承担的共同债务去主张清偿权利的,并且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将离婚的双方共同列为被告,让他们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二: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如果已经生效之后,共同债务还没有清偿完,这对夫妻双方离婚的这种情况。如果说这对夫妻双方对他们共同的债务和财产都已经做好了相管的分配和处理,并且规定需要负担这个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财产实力能够去偿还他自己的债务的话,那么就可以按照这对夫妻离婚的约定,由约定需要负担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去单独负责这笔债务的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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