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
(1)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进行。此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罚款上缴银行。
(2)由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银行。如果按照这种方式缴纳罚款,应填写清楚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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