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是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身体疾病,经有关部门批准,取保在监外治疗。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监禁: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应当进行监督;2、骗取保外就医;3、故意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拖延保外就医时间;4、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不改变教育;6、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满的。
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在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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