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时间:2023-05-04 14:53:11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驻马店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2015年1月起,个人缴费标准将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

二、驻马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外资单位20%,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

个人:个人8%

三、驻马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2015年7月1日起,可由本人按驻马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至200%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今后若国家、省有新的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四、驻马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3、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驻马店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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