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可以拨打110报警,或者到辖区派出所报警,并提供借条等证据材料。
如果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即使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方法,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致使所借款物一时无力偿还,应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诈骗罪不成立。
一、没见过面的网友借钱不还,是否算诈骗
没见过面的网友借钱不还是否算诈骗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如下:
1、借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构成诈骗;
2、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构成诈骗。
诈骗罪的解释如下: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做出财产处分,遭到财产损失;
3、行为人以虚构、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补助资金的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虚假资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并予以占有使用,构成诈骗罪。
二、欠银行30万无力偿还会判刑多久
欠银行30万无力偿还,如果不打算偿还一般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诈骗罪是认定的?
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4、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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