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商标无效的期限
商标无效宣告一般要一年半到两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商标局依据以下程序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是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是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是:
1、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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