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项特殊情况处理规定
时间:2023-06-09 21:46:25 3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属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在我区1986年lO月之后,招收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干部)一律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自谋职业者。从2001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其他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缴费个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由于不得以事后追补以前缴费年限,考虑到上述人员生活及缴费的实际情况,允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实际缴费年限尚不满15年的上述人员,经本人申请,自愿顺延其缴费年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顺延缴费期间,要同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延长缴费年限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农民合同制职工。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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