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工具、设备、原料和其他物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召回制度第五十三条、进口食品和添加剂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六十三条进口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工具、设备、原料和其他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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