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何种因素造成了目前旅游市场中层出不穷的各类旅游纠纷?北京二中院法官经过认真分析调研,认为旅游纠纷产生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第一,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旅游业中,旅行社普遍使用格式合同与游客签订合同,旅游者往往很难就合同中的某一条款与旅行社进行磋商。而旅行社则往往在格式合同中加入某些霸王条款,以尽量减轻其责任,限制游客的权利。这些条款往往使用一些较为隐晦或模棱两可的词句,而旅行社又往往不对游客进行明确的告知,从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引发纠纷。
第二,旅行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些旅行社为了获取更多利益,经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通过低价引诱游客,实际安排的游览项目却与其承诺的不一致;相应游览设施欠缺,导致游客在旅途中受伤;与某些餐饮住宿娱乐企业进行幕后交易,强迫游客消费。旅行社的种种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游客利益,从而导致旅游纠纷产生。
第三,部分旅游者签订合同草率行事。部分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通过电话咨询行程、报价即草率签订合同,甚至尚未签订旅游合同就交纳旅游费并外出旅游。当参团旅游后才发现与自己的意愿不符,结果与旅行社发生纠纷。
此外,也会有一些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不配合导游,不听从导游或相关人员的指导,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从而发生意外,引发纠纷。
针对上述原因,法官给出旅游消费者维权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旅行社的很多不规范行为得到规制。例如,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可认定无效;旅游经营者泄露旅游者信息应赔偿;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团造成损失应赔偿;旅游经营者减少项目、遗漏景点应赔偿;旅游经营者欺诈应双倍赔偿等,极大地保护了旅游者的权利。但旅游者仍应学会理性维权。
首先,在旅游途中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可根据情况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也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救济措施。如,在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存在细小瑕疵时,不可不顾客观条件单方面中止合同,以免造成维权时的被动。
其次,还应了解解决旅游纠纷的途径:一是与旅行社协商和解;二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申诉;三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四是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进行维权,游客都应注意保存好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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