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间借贷如何防范风险:
1、要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2、要看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3、不能收取高额利息。
4、应有借款担保和抵押。
5、谨防非法集资。
6、注意诉讼时效。
7、追讨欠款要依法。
检察官提醒市民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在欠条上签名要慎重检察官提醒市x防范x间借贷风险
时下,亲朋好友间借贷逐渐增多,由借钱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之势,而这类案件的关键点往往在不起眼的签名上。近期,静安区检察院x事行政检察科结合相关案例,发布防范预警:欠条是x间借贷的重要书面凭证,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x的主要证据,在欠条上签名要看清欠条内容,谨慎决定是否签字,以免发生纠纷。
一个签名丢了一套房子
董x和沈x是一对夫妻,有一套小房子。董x的外甥周x好赌,时不时到舅舅家借钱还债。2003年12月,为帮周x还债,董x向银行以买房名义贷款28万元,并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所贷钱款转交周x使用。从2009年开始,董x就不再偿还贷款。
不久,银行就将董x告上法庭,称董x连续8个月未按月还贷,银行要求他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和律师代理费共计25万余元,以抵押的房产优先清偿债务。
法庭上,董x辩称,虽然借款合同上的签名是自己的,但这是为了替外甥周x还债,不得已而为之。法院认为,合同上董x的签名真实,合同合法有效。董x应积极履行此合同。最终,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假如董x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依约将抵押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之后,董x妻子沈x向检察机关申诉,称她从未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名盖章,借款与她无关,还坚称这一切都是丈夫背着自己和外甥串谋所为,丈夫也是为帮外甥而盲目签字。检察官审查案卷后认为,沈x为董x配偶,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沈x的申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x。
虚构借条最终害了自己
宋x的丈夫沈x经营一家公司。一次偶然,宋x结识了男子杨x,杨x看她出手阔绰,不断与其拉关系套近乎,两人很快熟悉了起来。
2009年,杨x将宋x告上法院,称2008年宋x说丈夫沈x流动资金困难,向他借集资款2.2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有宋x签名并盖有沈x的私章及公司印章的集资收据。
原来,2008年2月,杨x向宋A提出借钱偿还赌债,被宋x婉拒。以后,杨x又提出想让宋x虚构借据,制造她向杨x借钱的假象,以此蒙骗杨的妻子,从妻子处拿钱。宋x轻信了杨x的说辞,答应帮助他虚构借据。
不久,宋x就以集资名义向杨x出具收据一张,金额为2.2万元,收据上有宋x的签名,盖有沈x的私章及公司印章,而实际上并未从杨x处拿到一分钱。这就是杨x在法庭上提供的那张集资收据。
最终,由于宋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x虚构债权,法院判决宋x和沈x共同承担对杨x的债务2.2万元。宣判后,宋x向检察院机关要求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申诉理由缺乏依据,决定不予x案。
检察官指出,本案中杨x提供的有签名、盖章的借据是支持杨x主张债权的主要证据,而宋x未能提供杨x虚构债权或伪造借据的证据,故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法庭上讲究证据,而宋A对事实理由的论述并不能等同于法律事实,无法获得支持。
帮助朋友签字承担责任
刘x与徐x是高中同窗。2006年徐x开了一个家具公司。由于刘x有在同类公司内担任财务、行政方面的管理工作经验,徐x就邀请刘x来他公司帮忙。
2008年7月,家具公司向一木材公司购买22万余元的原料,付款时因钱款不足,由徐x出具书面欠条,并说明若到期未能还款,则由徐x、刘x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徐x、刘x都在欠条上签名确认。还款期满后,木材公司催讨欠款无果,即将两人告至法院。
刘x辩称:欠条上的文字被他人篡改,自己所见的欠条并非今日提交的欠条,还说当时是基于朋友义气,碍于面子才在欠条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的。
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欠条上的文字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欠条都是由同一人一次写成,不存在篡改。
法院认为,杨x、刘x签字确认保证付款,作为保证人,理应承担保证责任。徐x无财产可供执行偿还欠款,而刘x拥有一套不动产可供执行。刘x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要求申诉。
检察官指出,此案中木材公司提交的一系列书证可以支持其主张,而刘x的辩称空口无凭,难以被采信。刘x当时是作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签名确认,事后难以认定,但从欠条上的文字可以证实刘x承担的是保证责任,须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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