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王先生:我曾是一家公司股份制企业的员工,1995年我进入这家公司工作,2年后,我以1元1股的价格,购买公司5000股普通股,后又于2005年12月增资扩股到5万股,单位给我也颁发了股权证,并记载了分红及相应股权等信息。
2008年2月,我因病向单位提出辞职获批,但辞职手续所需文件未签署,人事、保险等关系仍在单位。不久,单位以办理股权抵押登记的名义,收走了我的股权证书,在公司上市前后我才被告知我的股份已经转让他人。
我从未有意转让股权,也未签署过转让股权的法律文件,请问公司擅自转让我的股份,是否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我所的持有的5万股普通股为合法股权?
律师解答:在很多公司股改上市过程中,公司为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维持用人关系的稳定性,向员工发行一定量的普通股。员工是否离职,与其作为公司股东身份,可以作为相对独立的问题区分,但双方在有关法律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员工身份是否可以持续持股的前提条件,在法律上并无强行规定。有些公司会明确约定只有公司员工的身份才可持续持股,这主要是考虑公司运营及管理的稳定性,激发员工工作的稳定性及积极性,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一员,参与公司的利润分红,同时通过员工的持股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公司如认为员工离职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其持股人的资格,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文件譬如承诺书予以约定并公示,来进行限制。
因此,你从公司辞职后,是否还享有继续持股的合法性,需要看公司在事先是否有明确的类似承诺书这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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