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状告强生公司产品“含毒”一审败诉
时间:2023-06-07 16:25:09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产品包装上未标明含有二恶烷和甲醛成分,消费者史女士以知情权和选择权受侵害为由,将产品生产者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强生公司标明上述两成分并道歉。

昨日,东城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史女士的诉讼请求。史女士表示要上诉。

起诉要求标注含毒成分

今年6月,史女士起诉强生公司称,自己一直为儿子使用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香桃沐浴露。今年3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在该产品中检出二恶烷和甲醛,但此后被告在该产品包装上仍不标明二恶烷和甲醛。原告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侵犯,要求被告在产品上标明二恶烷和甲醛成分并道歉。

在庭审时,被告强生公司提交了长达141页的报告,表示二恶烷和甲醛并不是产品中的成分,是因为技术上无法避免随原料带入的,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健康危害。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

昨天,法院表示,包括原告购买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在内的同一批次产品,被国家质检部门检出含有甲醛和微量二恶烷,其中甲醛含量符合国标,微量二恶烷可能作为杂质随原料带入产品之中。原告的孩子使用后未出现损害后果。所以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产品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另外,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如何进行标注,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故驳回原告史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原告史女士表示要上诉。

追访

强生称杂质不属成分

昨天,法院宣判后,记者向强生公司新闻发言人询问,今后是否会在产品上标注甲醛和二恶烷时,该发言人反复表示:根据国家新修订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因原料本身不可避免的技术原因带入的杂质,不是化妆品成分的界定范围。在标注的内容方面,美国和日本也不要求标注由于使用某种原料而带进来的其他物质。

事件回放

3月14日美国安全化妆品运动发布报告称检测出强生卫浴产品中含有甲醛及二恶烷,可能致癌。

3月16日强生公司发表声明称产品是安全的,其产品在中国无下架计划。

3月20日质检总局称:强生一产品检出二恶烷,但非企业自主添加,二恶烷是否影响健康仍待分析。

3月21日国家食品药监局公布强生产品调查结果:未发现添加二恶烷。

3月22日强生公司召开发布会称,不召回含二恶烷婴儿沐浴露。

3月24日药监局进一步说明:强生公司未将甲醛和二恶烷作为原料添加。

3月30日家长团通过百名律师维权团,欲在4月初集体起诉强生公司。

4月2日因相关证据还在收集,家长团暂缓起诉强生公司。

6月5日消费者史女士以强生产品未标明含有二恶烷和甲醛成分,侵犯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将强生公司(中国)告上法庭,东城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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