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对涉及安全、卫生等内容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是通过对生产厂所生产的出口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和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以检测该产品是否合格和审核生产厂是否具备稳定生产该种出口产品所需的质量保证能力。国家定期颁布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实施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的产品目录,列入凭证报验目录的出口产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该产品才能出口。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对于属下述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1)已经办理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手续,但尚未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而外商急需的出口产品;2)企业首次出口或新开发的试销产品。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只能办理一次,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属法定检验的,出口时仍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法定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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