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包括想像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想像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应对其按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应对其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
罪数形态指的是行为人的罪名数量,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根据罪数形态的分类,可以将罪数分为想像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等,都需要对罪犯追究刑事责任。
1、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一罪。对想像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实施罪数并罚。
2、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对于牵连犯的处理,通说认为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即“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对吸收犯的处理,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罪数形态
标题:关于互联网非法买卖罪的研究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互联网非法买卖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指的是在互联网上买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此类犯罪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还严重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互联网非法买卖罪属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的一种。该罪名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违反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在互联网上买卖、运输、捕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 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即“情节严重”。
3. 具有故意犯罪故意。
互联网非法买卖罪的法律分析:
1. 违反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分布以及栖息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不得非法捕猎、买卖、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2. 买卖、运输、捕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互联网非法买卖罪中的“买卖、运输、捕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捕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 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即“情节严重”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价值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为“情节严重”。
4. 具有故意犯罪故意
互联网非法买卖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故意犯罪故意。
结论:
互联网非法买卖罪是一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严重违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刑罚。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互联网非法买卖罪是一种新型网络犯罪,针对违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进行严惩。该罪名的成立需要满足违反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在互联网上买卖、运输、捕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具有故意犯罪故意等要件。对于互联网非法买卖罪的行为人,我国刑法理论界主张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实施罪数并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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