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情形主要是出资不足,抽逃资,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一般原理和实践中掌握的一般原则,名义出资人是受实际出资人委托行使股东权利,当追究股东责任时,应当由名义股东以实际股东出资承担民事责任,在需要追究实际股东责任时,实际股东应对出资不足或者其他财产损害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矛盾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至于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可另行以股东身份之争诉讼解决。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具有法律依据,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只有当名义股东不能承担责任时,才有可能查明实际股东身份,判定实际股东的民事责任。
相关知识:哪些情形属于滥用公司法人地位
一、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三、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四、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如下: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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