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
时间:2023-03-09 21:10:28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向其配偶追偿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有多个债权人的,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

一、抵押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

抵押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有: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未约定担保份额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两个以上保证人同时或者分别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份额的,视为共同保证。人民法院不支持共同担保的保证人以各自的份额对抗债权人。

二、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二者各司其职、互动共生,对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涉及的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的概括执行,注重对所有债权的公平受偿,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实现债权的方式上遵循的原则不一致,从目前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来看,除法定优先权以外,执行权利人因保全和申请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间先后来获得对债务人财产的受偿顺位。

而破产程序首要原则既是比例平等原则,破产程序中坚持公平原则,使所有债权人一律受到同样的待遇,不分先后平等受偿。

对债务人而言,破产程序为其提供了解决整体债权债务的关系,以及在破产清偿后豁免余债,甚至重生的途径,破产程序作为一种全局性、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相比于执行程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当企业法人被执行的案件达到一定数量,且明显资不抵债时,适当的引入破产制度,对债权人及整个市场都是有利的。

三、债务人死亡后债权如何实现

(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在生的一方主张债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条件的,它并不以死亡一方有无遗产或夫妻双方婚后有无共同财产为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死者有无遗产,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夫或妻一方都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生存一方即获得了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偿权又要受夫妻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的限制。主要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即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应当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如约定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用死亡方的其他遗产予以偿还。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可以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比方说死亡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生存一方求偿权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以外,生存一方的求偿权将不能实现。

(二)属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遗产中主张权利。若遗产已经被分割,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像碰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可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因为《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三)属于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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